辽宁淡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辽宁淡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1002民初187号
原告:**,男,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被告:辽宁淡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新华路443号。
法定代表人:荀博,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辽宁淡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曾玥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