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淡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淡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10民终10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淡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新华路44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诚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辽宁淡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18)辽1002民初2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案涉工程鉴定意见,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了异议。一审法院对于当事人的异议,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对于被上诉人所受损失是否为上诉人所承建工程质量的原因所致进行审查,并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明确责任,予以裁判。另,一审法院应当根据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数额,通知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再对其增加的诉讼请求部分进行审理。综上,一审法院审理本案于法定程序不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18)辽1002民初215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辽宁淡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32.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强
审判员***
审判员高鹏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尚**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