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宏双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宏双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锦晖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巴法民初字第01829号
原告重庆宏双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县银山路10号,组织机构代码75305310-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党政,重庆盛世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锦晖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陈家湾二村2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于2014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重庆宏双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诉重庆锦晖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重庆宏双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宏双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宏双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48元,由原告重庆宏双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