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宏双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宏双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博鼎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8民初15129号之一
原告:重庆宏双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银山,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753053107P。
法定代表人:高念群。
被告:重庆博鼎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8号3栋13-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7343157XX。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0年4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宏双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博鼎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宏双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宏双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宏双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法官助理熊月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牟维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