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宏双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宏双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博鼎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8民初22364号
原告:重庆宏双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银山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753053107P。
法定代表人:高念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盛世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盛世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博鼎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8号3栋13-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7343157X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宏双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博鼎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宏双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间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法官助理***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