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宏双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卓岩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宏双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20民初4630号
原告:重庆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金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3203082157。
法定代表人:吴邦彦。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川,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宏双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银山路**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753053107P。
法定代表人:高念群。
原告重庆市**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宏双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重庆市**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宏双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宏双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宏双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莫婷婷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麟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