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191民初934号
原告:山东新丞华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大学科技园北区G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67774044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00338416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新丞华展览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原告山东新丞华展览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新丞华展览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新丞华展览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4元,由原告山东新丞华展览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