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191执51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新丞华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大学科技园北区G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申请执行人山东新丞华展览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18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经济损失94580元,案件受理费1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新丞华展览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开立的账户但无存款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房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山东新丞华展览有限公司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其它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钊
审判员*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