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706民初754号
原告:太阳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瀛洲南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晨晨,***(实习律师),江苏路***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洪县金舰太阳能热水器厂,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梅花镇郭咀村陆桥十组78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梅花镇郭咀村陆。
原告太阳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泗洪县金舰太阳能热水器厂、***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阳雨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40元,由原告太阳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展 昊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