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雨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太阳雨集团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皖1802民初4028号
原告:***,男,199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太阳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瀛洲南路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553824966N。
法定代表人:徐新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文斌,该公司员工。
被告:芜湖耐美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何湾镇何湾街道1-199号。
法定代表人:华道勇。
被告:宣城民生新城镇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熏化路与昭亭南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0836813737。
法定代表人:傅慧,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潇涵,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启亚,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太阳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阳雨公司”)、芜湖耐美特实业有限公司、宣城民生新城镇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太阳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文斌到庭诉讼,被告芜湖耐美特实业有限公司、宣城民生新城镇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共同赔偿损失19382元;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系宛陵湖新城13幢2405室的业主。2018年10月4日,因阳台的壁挂太阳能漏水,导致其房屋水淹受损,同时造成楼下2305室房屋渗水受损。2018年12月,太阳雨公司委派工作人员何光龙负责处理赔偿事宜,双方签订了《产品故障处理用户协议书》,协议约定由太阳雨公司协调保险公司赔偿***损失65000元。协议第三条约定“条款仅限于宛陵湖新城13幢2405室,并且此次漏水涉及其他户型的损失与***无关。”2021年5月20日,2305室业主吕群起诉***,法院判决***赔偿其因漏水造成的损失19182元、诉讼费200元,合计19382元。根据***与太阳雨公司签订的《产品故障处理用户协议书》约定,该损失应由太阳雨公司赔偿。芜湖耐美特实业有限公司作为采购方、宣城民生新城镇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开发商,均应承担共同责任。***找上述被告沟通赔偿损失未果,诉至法院。
太阳雨公司到庭辩称:此案已超诉讼时效,根据***提交的判决书可知,2305室于2018年10月4日就发现其屋顶渗水,***也在该时间知道损失,我司自始至终并未收到相关诉求,***直至2022年6月才起诉已超诉讼时效;***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2305室的损失是由太阳雨公司造成的;***在2305室与其诉讼过程中并未对2305室的诉求进行任何抗辩不符合常理,其应承担不利后果。
宣城民生新城镇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本案不属于追偿权纠纷,***系依据与太阳雨公司签订的《产品故障处理用户协议书》起诉,应属合同纠纷;本司非协议书的合同主体,非本案适格被告,太阳雨公司和芜湖耐美特实业有限公司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损失和开发商无关。
芜湖耐美特实业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协议书、(2021)皖1802民初3510号民事判决书、转账记录等证据,三被告未提交证据。根据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经审查认为,***所举证据,均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对***诉称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楼下2305室业主家中受损系因***家中太阳能水管爆裂渗水波及导致,共造成损失19382元,该事实有(2021)皖1802民初351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为证,***履行赔偿义务后依据其与太阳雨公司签订的《产品故障处理用户协议书》向太阳雨公司主张追偿,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其主张芜湖耐美特实业有限公司、宣城民生新城镇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于法无据。2305室业主发现家中渗水后,曾与太阳雨公司派来的业务员协商赔偿事宜,但无果,太阳雨公司提出其不知情、本案已超诉讼时效等抗辩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芜湖耐美特实业有限公司、宣城民生新城镇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太阳雨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赔偿款1938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43元,由被告太阳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胡莉莉
二〇二二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吕文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