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23民初5407号
原告:***,男,196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阜宁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斯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古河镇工业集聚区28号(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双马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三灶镇工业园区16号(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
原告***与被告江苏斯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双马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