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斯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580某某与江苏斯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902民初580号 原告:***,女,1976年4月16日生,住盐城市盐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斯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古河镇工业集聚区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斯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9元,依法减半收取18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