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民终1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经济开发区。
上列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晨红,江苏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江苏斯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古河镇工业集聚区28号(Q)。
法定代表人:顾旭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家君,江苏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海,江苏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上诉人江苏斯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20)苏0982民初5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斯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斯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斯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322元,减半收取9161元,由上诉人**、***负担4580.5元,江苏斯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580.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曹 荣
审判员 孙曙光
审判员 张晨阳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陈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