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23民初5407号
原告:唐为礼,男,196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阜宁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斯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古河镇工业集聚区**(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双马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三灶镇工业园区**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
原告唐为礼与被告江苏斯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双马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唐为礼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为礼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为礼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唐为礼负担(原告已缴纳)。
审判员郑文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罗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