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902民初580号
原告:***,女,1976年4月16日生,住盐城市盐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庆,江苏新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斯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古河镇工业集聚区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斯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9元,依法减半收取18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陈祥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