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沪01民终115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星域控制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日京路35号凯兴大楼100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徐松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星域控制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域公司)、上诉人***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1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星域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主文第一项,依法改判星域公司无需支付***2016年6月1日至6月2日的病假工资1,590.90元。主要事实和理由:1、2016年5月15日至26日期间***旷工,星域公司实际支付了工资8,590.75元,已多支付了。2016年5月27日至31日,星域公司又多支付了病假工资477.22元,因此,2016年5月星域公司向***多支付了工资9,067.96元,应在6月份扣回。2016年6月星域公司为***缴纳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用3,015.90元,扣除多支付的工资9,067.96元,2016年6月的应发工资为负数,为-7,477.06元。因此,虽然星域公司没有实际支付2016年6月的工资,但已将6月1日至2日的病假工资计入***的税前工资,不应再支付。2、***共管理的三名销售人员均实施了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利益的行为,***玩忽职守批准全部合同,导致不法行为得逞。***对于销售人员操作的业务合同负有审核并批准合同的职责。在合同评审表备注栏内记载,对于合同评审表必须由销售经理(即***)审批,但***玩忽职守,对于业务合同文本中反映的显而易见的不正常情况视而不见,批准了全部的不正常的合同,导致星域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无论是***没有发现,还是发现后继续审核通过,都属于不能胜任销售经理的工作岗位。虽然***在一审中否认了部分的合同评审表和电子邮件,但这些电子邮件所对应的合同都得到了最终的签订和实际履行。如果没有***的审批同意,按照固有流程,是不可能签订和履行的,因此,***的否认不应被采信。员工手册和劳动合同均规定,星域公司有权根据员工的表现予以降职减薪处理。由于***不能胜任销售经理的工作岗位,星域公司据此对***降职减薪合理合法。劳动合同法也规定,员工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工作岗位。根据同工同酬原则,***调岗后不应该再享受原销售经理岗位的工资标准,而应按照新的净水器销售岗位的工资标准。星域公司给予净水器销售岗位工资每月5,500元,不违反同工同酬原则。劳动合同并未限定***的工作地点,而日京路凯兴大楼不仅是星域公司的注册地址,且具有良好的办公条件,因此在调岗调薪的同时,星域公司将***的工作地点变更至注册地址,合理合法。即使调岗调薪不合法,变更工作地点也是合法的,但***从来都没有到新的工作地点去。即使变更工作地点不合法,***也不应当旷工。如果有意见,应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自2016年5月15日恢复劳动关系至今没有到新的地点上班,没有付出任何劳动,星域公司不应当发放工资。
***上诉请求:1、星域公司已支付的是2016年5月应发工资,并没有多发,没有支付6月份的工资,因此星域公司应当支付一审判决的病假工资。2、星域公司所述的调岗调薪,在浦劳人仲(2016)办字第1847号(以下简称1847号)案件中已提出,裁决恢复劳动关系,现一审判决也已经分析清楚,可见调岗调薪违法。恢复劳动关系后,星域公司又以原理由于2015年5月25日调岗调薪,迫使***接受或辞职。***认为,恢复劳动关系应履行原劳动合同。现星域公司要求变更工作地点到浦东上班,但一审中***去看过,那里只有空房子,没有劳动条件,没法办公,所以要求去莲花路办公,星域公司又让保安把***拦在门外,侵害了***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权利。星域公司在未出现停工、停产、歇业等客观情况,且没有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况下,又没有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由于星域公司的过错,应当按照税后每月20,999.60元的标准支付工资62,998.80元。一审判决第二项判定星域公司无需支付该工资,相当于迫使***接受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判决有误。
上诉人星域公司及上诉人***均不接受对方的上诉请求。
星域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星域公司无需支付***2016年6月1日至6月2日的病假工资1,909.05元(税后)、2016年6月3日至9月2日期间的工资62,998.80元(税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2003年10月20日进入星域公司工作。2013年7月23日,***签署了星域公司2013年版的《员工手册》,表示已阅读知晓上述《员工手册》及附件的全部内容,并承诺自愿遵守。该《员工手册》规定,员工日病假工资的计算方式为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当月计薪日×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员工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员工连续工龄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为本人工资的100%等。2013年11月5日,星域公司、***签订期限自2013年11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在星域公司外资大客户销售部门担任销售经理工作,星域公司因工作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调整***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月工资为税前25,000元等。同时该合同还约定,本合同履行期间,星域公司如实行新的工资制度,或根据公司经济效益的变化、***工作表现或岗位调整等,星域公司按制度对***的工资待遇等予以调整,双方需就调整内容以书面形式确定认可。另外,上述劳动合同中载明星域公司的地址为本市闵行(区)XX路XX弄XX号8座。2015年10月14日,星域公司曾向***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后***于2016年3月4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星域公司恢复劳动关系,按20,999.60元/月的标准支付恢复期工资等。2016年4月28日,上述仲裁委员会作出1847号裁决,裁令星域公司、***自裁决生效之日起恢复劳动关系,星域公司按照20,999.60元/月的标准支付***2016年3月4日起至裁决生效之日止的工资。裁决后,星域公司、***对此均未提起诉讼。
2016年5月16日,星域公司向***发出“恢复劳动关系及上班之通知”,表明双方的劳动争议经仲裁委员会裁决,现公司根据1847号裁决通知***自2016年5月16日起双方劳动关系恢复,***应于收到本通知的次日起,至公司位于“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弄XX号XX座”的处所上班等,如未按要求上班出勤,则按旷工处理等。2016年5月17日22时19分,***向星域公司两位人事主管发送电子邮件,表示1847号裁决已生效,其要求星域公司恢复原有的劳动合同,并按裁决内容支付其2016年3月4日起的工资及补交社会保险费等。2016年5月18日16时34分,***又向星域公司两位人事主管发送电子邮件,表示其今天已经到星域公司报到与两位会面,会面时两位(人事主管)要求***回家等待关于***后期工作具体安排的书面通知,同时今日***又收到星域公司16日发出的到XX路XX弄办公室上班的通知,故请回复邮件明确以哪个信息为准,同时***还要求星域公司提供其工作邮箱密码等。2016年5月20日16时12分,星域公司人事向***发送电子邮件,表示下周一(5月23日)需至浦东柜面办理相关(录用)手续,之后才能缴纳社保和公积金,故***的工资也将在下周一发放。2016年5月23日11时02分,***又向星域公司两人事主管发送电子邮件,表示有两笔转账到其工资卡,但金额不对,是否有短缺请确认;另外,***在该邮件中还表示:“上周我来公司报到后按你们要求等待后续具体安排通知,至今未收到你们的更新通知,也请确认”。次日,星域公司人事主管回复***称,发到***工资卡中的两笔到账工资为税后工资,准确无误,并附上了2016年3月、4月的工资核算清单。2016年5月25日零时37分及8时35分,***又两次向星域公司两人事主管发送邮件,对上述两月工资仍提出异议,并表示“公司一直要求我在家等待你们的通知,请问你们要我等到何时?”2016年5月25日15时,星域公司人事以邮政快递方式向***寄送了“调岗调薪及工作要求通知”,并于次日13时05分又通过电子邮件将该“通知”发送给***。星域公司在该“通知”中明确,***原来所主管的“MNC-外资大客户销售部门”中全部三名销售人员:***、***、***均实施了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而***作为该部门的主管经理,对该等行为不但疏于防范、检查、监督和阻止,反而批准了与该等行为直接相关的所有贸易合同,致使该等行为得以顺利实施,因此公司认为***已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鉴于此,公司决定调整***的工作岗位为在“市场部”担任“净水器销售”工作;***自收到本通知的次日起应赴“净水器销售”岗位工作,工作(上班)地点为中国(上海)自有贸易试验区XX路XX号凯兴大楼1009室;工作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9时至18时等;同时该通知中对“净水器销售”岗位的具体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作出了明确,并表明***“净水器销售”岗位的工资为税前每月5,500元,销售提成按个人月度销售额的百分之五提取等;同时该通知最后还指出,如***对该通知事项有不同意见的,可依法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解决,但在裁决生效之前,***仍应按通知要求至该岗位工作,不得旷工、消极怠工或擅离职守。2016年5月27日14时39分,***向星域公司两人事主管发送电子邮件,表示身体不适,一周内需休息,并在邮件中提交了建议休一周的医疗证明等。星域公司人事回复要求***提供病假单原件及就医记录等。2016年6月5日22时28分,***向星域公司人事发送电子邮件,表示其收到了星域公司的后续工作安排通知,但对星域公司大幅降低其工资待遇、变更其工作职务、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的单方决定不予同意等。次日,星域公司人事对***回复称,公司做出的“调岗调薪及工作要求通知”合理合法,请***遵照执行,如***拒绝至XX路XX号上班,公司将按旷工处理等。后***与星域公司人事之间又多次通过电子邮件就调岗调薪以及***2016年3月、4月的工资标准等事宜进行沟通。2016年6月23日,星域公司向***邮寄函件,表明***未按照上述调岗调薪通知要求履行,属于“故意不服从主管上级的工作安排”和“旷工”,公司将停发***旷工期间的工资,并对***故意不服从主管上级的工作安排行为给予记过处分等。2016年7月至8月间,***又多次向星域公司人事发送电子邮件,对星域公司的调岗调薪决定以及2016年3月、4月、5月的工资标准等提出异议,并要求回复等。2016年9月2日9时45分,星域公司人事向***发送电子邮件,表明公司已在2016年5月至6月的相关通知、电子邮件以及函件中对***作出了明确的要求、通知、说明或回复,并数次要求***按时上班履行劳动者义务,但***旷工至今;鉴于公司对于***提出的所有问题或意见,公司均在上述信函和电子邮件中作出了回复或回应,基于此,希望***不要以相同的问题或意见反复向公司提问或表达等。后***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星域公司:1、支付2016年5月1日至9月2日期间实得工资差额83,998.40元(税后);2、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46,000元;3、办理退工手续,返还劳动手册、退工单。上述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裁决,裁令星域公司支付***2016年6月1日至6月2日的病假工资1,909.05元(税后)、2016年6月3日至9月2日期间的工资62,998.80元(税后),并对***上述第三项请求不予处理,对***其余请求不予支持。星域公司对此不服,遂提起本诉讼。
一审另查明,1、星域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2016年3月、4月的实发工资分别为13,311.05元、15,367.77元。2016年5月25日,星域公司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支付了2016年5月的实发工资15,367.77元。2、星域公司原销售部员工***因与星域公司存在劳动争议曾引发劳动仲裁,星域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曾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该诉讼中,星域公司主张***在职期间存在伪造公司“销售授权书”,欺骗星域公司及客户、私设中间商,并从中牟取个人利益,造成星域公司经济损失和商业信誉损失等营私舞弊、损害星域公司利益的行为,故要求不予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以及2015年度销售佣金。在该案诉讼中,星域公司提供了由***经手的星域公司与凯登约翰逊(无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登公司)、上海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杜尔涂装系统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杜尔公司)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以及***与凯登公司、A公司、杜尔公司之间的往来电子邮件等作为证据。经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判决。在该判决中法院结合星域公司所提供的证据,对于星域公司所称的***存在私设中间商谋取私利,给星域公司造成损失的营私舞弊行为以及伪造销售授权书的行为的主张,未予采纳。后星域公司对此判决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星域公司与***于2017年5月5日达成调解,由星域公司一次性支付***98,000元等。星域公司确认,在该案二审审理中,***并未确认其存在私设中间商谋取私利的营私舞弊行为和伪造销售授权书的行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也未作出认定。3、在***代表星域公司签订的上述买卖合同中,有部分曾经过***的审批认可。4、2016年6月15日上午10时许,***至星域公司XX路XX弄的办公地址与星域公司人事经理徐某以及人事主管***就星域公司调整其工作岗位与工作地点,以及其2016年3月至5月的工资标准等进行谈话沟通,星域公司两人事主管表示仍按公司此前的书面通知和电子邮件内容履行等。
一审中,星域公司还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明***不能胜任其原工作岗位:1、星域公司“MNC销售部门”的组织架构图,证明***原担任销售部经理时负责管理的下属销售人员包括***、***和***。2、***、***分别与星域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以及昆山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的企业公示信息,证明***、***在星域公司任职期间设立了与星域公司存在同类竞争业务关系的B公司,并采用期满手段与星域公司直接进行业务交易,该两人在补充协议中对上述违纪行为均予以确认;3、B公司与星域公司签订的四份买卖合同以及相应的合同评审表、审批电子邮件,以证明***严重失职,对于***、***的明显的欺骗行为视而不见,直接批准了星域公司与B公司的四份买卖合同,并实际履行,导致公司利益严重受损,进一步表明***不能胜任销售经理的工作岗位和职务。经质证,***对星域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上述证据2中的两份补充协议的真实性因涉及案外人故无法确认,且与本案无关;对于B公司的企业公示信息真实性无异议;对上述证据3中的买卖合同因是星域公司与案外人签订,故真实性也无法确认,对合同评审表以及相关电子邮件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评审表中销售经理的签名是***所签,同时也确认曾审批过客户B公司的合同。此外,星域公司在一审中还确认,***的月工资标准为税前25,000元,在双方未发生争议前,星域公司每月发放给***的税后工资为20,999.60元。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并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应有合理的依据,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星域公司在与***就解除发生争议被仲裁裁决恢复劳动关系后,又以***不能胜任原销售经理岗位工作为由将***岗位调整为“市场部”担任“净水器销售”工作,工资待遇也从原25,000元/月调整为5,500元/月。对于该调岗调薪,星域公司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为:***原管理的销售人员***、***存在利用职务便利让星域公司与自己设立的公司发生交易,损害星域公司利益的行为,***原管理的销售人员***存在私设中间商,营私舞弊损害星域公司利益以及伪造销售授权书的行为。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星域公司所提供的***、***所签订的补充协议等证据,一方面因涉及案外人,且该两人未出庭确认该补充协议等证据的效力,而***对其真实性亦未能确认;另一方面即使该补充协议属实,星域公司也并无证据证明,***当时作为该两人的主管知晓并放任该两人利用职务便利代表星域公司与该两人所设立的B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星域公司也并未有证据证明该两人的个人违纪行为与***的管理上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另外,就***的情况而言,在星域公司与***的劳动争议诉讼中,星域公司虽主张***存在私设中间商,营私舞弊以及伪造销售授权书的行为,并提供了相应证据,但上述主张并未得到***的认可,也未得到法庭的认定。为此,星域公司以***上述三名下属存在违纪行为而认定***存在严重失职,不胜任销售经理岗位工作的意见,一审法院实难采纳。鉴于此,星域公司以此为由对***作出调岗并大幅降低***薪资待遇的做法,无理无据,亦有失公允,一审法院难以认同。基于此,星域公司仍应按照***税前25,000元/月的原工资标准支付***相应工资待遇。由于***向星域公司请休了2016年5月27日至6月2日的病假,同时根据***签字认可的星域公司《员工手册》中所规定的员工病假工资计算基数以及计算标准,一审法院确定星域公司应当支付给***2016年6月1日至6月2日的病假工资数额为1,590.90元。至于星域公司、***所争议的***2016年6月3日至9月2日期间的工资,一审法院认为,虽然星域公司对***作出的调岗调薪通知无合理依据,但上述期间***虽对此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星域公司提出异议,但***既未至其原工作地点(XX路XX弄)出勤,也未至星域公司调岗指定的新工作地点(XX路XX号)出勤,并未实际履行劳动者至用人单位正常出勤上班的基本劳动义务,故此星域公司要求不予支付***上述期间税后工资62,998.80元的请求,合理有据,一审法院可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一审法院于二○一七年七月十九日判决:一、星域控制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6年6月1日至6月2日的病假工资1,590.90元;二、星域控制工程(上海)有限公司无需支付***2016年6月3日至9月2日期间的工资62,998.80元(税后)。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免予收取。
二审中,上诉人星域公司对一审认定“并采用期满手段与星域公司直接进行业务交易”提出异议,认为一审系笔误,应为“欺瞒”。上诉人***表示一审确实系笔误。鉴于双方对此一致确认,星域公司的该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更正。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其余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上诉人星域公司对一审认定“在***代表星域公司签订的上述买卖合同中,有部分曾经过***的审批认可”提出异议,称是“全部曾经过***的审批认可”。上诉人***对此不予认可,认为一审认定属实。鉴于星域公司表示一审中只提供了部分有问题的合同,一审认定为“部分”经过***的审批并无不当,其异议不成立。
二审中,上诉人星域公司补充一节事实,称星域公司一审中提供了电子邮件,***否认邮件的真实性,为此星域公司曾书面请求***提供工作电脑(电脑中有***的工作邮件),但***拒绝归还。***表示工作电脑一直存放在星域公司处,工作邮件也保存在公司的服务器上,现***的工作邮箱密码已被修改,已无法登录。鉴于星域公司是否要求***提供工作电脑不影响本案的处理,本院对该节事实不予认定。
二审中,上诉人***补充提供录音、录像的光盘一张及接报回执单一份,以证明2017年8月14日及15日***要回公司上班,但保安不让进,因此***报警。上诉人星域公司认为,接报回执单只能证明报警人自己的陈述,不能证明陈述属实;而且该证据所涉期间并不是本案争议所涉的2016年6月至9月,与本案无关联。鉴于该节事实与本案的处理无关联,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双方对于***2016年6月1日至6月2日的病假工资为1,590.90元并无异议,一审判决第一项正确。至于星域公司提出2016年5月工资已多付,并不影响一审判决的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在2016年6月3日至9月2日期间未提供劳动,没有证明该期间未提供劳动系星域公司的原因,因此星域公司无需支付该期间的劳动报酬。***上诉要求按照合同约定主张工资,缺乏依据,不予支持。至于***提出2017年8月系星域公司拒绝其进入工作地点而不能提供劳动,其亦可另行主张,本案中不予审查。综上所述,星域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星域控制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上诉人***各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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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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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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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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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八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