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206民初1104号
原告(反诉被告):***瑞泰默赛多相流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保税南区。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星域控制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LIMHOCKLEONGPATRICK,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瑞泰默赛多相流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瑞泰公司)与被告星域控制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域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因本案系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为便于当事人诉讼,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受理后,因疫情原因,于2022年4月5日中止审理。本案恢复审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申亮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7月11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后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但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被告向本院提出反诉,本院决定予以合并审理。本案案由确定为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本案于2023年1月11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威瑞泰公司以被告星域公司未返还预付款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预付款45870元。事实和理由:因威瑞泰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宁波海邦人才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5日作出(2019)浙02破申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威瑞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负责破产清算工作。管理人委托审计单位对威瑞泰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审计,发现威瑞泰公司与星域公司于2014年12月19日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威瑞泰公司向星域公司采购一批设备,金额152900元,威瑞泰公司于2015年3月支付预付款45870元,后星域公司一直未发货。管理人于2020年11月7日向星域公司寄送《企业询证函》,星域公司签收后表示不予返还该笔预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因此星域公司应返还威瑞泰公司上述预付款。
被告星域公司答辩称:因威瑞泰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案涉《购销合同》未能正常履行。合同约定只有在威瑞泰公司支付70%合同价款后,星域公司才有义务发货。星域公司数次催促威瑞泰公司支付70%合同价款,但威瑞泰公司始终未付。威瑞泰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而导致《购销合同》解除,本质亦为威瑞泰公司违约,星域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星域公司既非企业破产法第17条的财产持有人,也非债务人的债务人。威瑞泰公司依据《购销合同》约定向星域公司支付预付款45870元后,该款项即成为星域公司的合法财产。星域公司持有的是自己的财产,不存在返还的说法。星域公司不是威瑞泰公司的债务人,没有义务向威瑞泰公司清偿预付款。《购销合同》约定,如威瑞泰公司退货,应向星域公司偿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因威瑞泰公司解除《购销合同》,星域公司遭受的实际损失远远大于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款30%违约金,具体实际损失包括合同价款100%的损失(合同项下货物是按照原告特殊技术要求、标准定制的工业产品,星域公司难以再次销售)、保管、仓储费等。虽然威瑞泰公司的诉讼请求中表述为返还,但星域公司认为实质并非返还,而是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中所称的扣除,即在星域公司主张合同价款100%损害赔偿情况下,威瑞泰公司诉请的实质是主张损害赔偿额中应扣除星域公司的既得利益(金额同上述预付款)。因此,星域公司对威瑞泰公司不负债务,相反威瑞泰公司至少还应向星域公司赔偿合同总价的70%即107030元。
被告星域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确认星域公司对威瑞泰公司享有普通破产债权107030元。事实和理由:威瑞泰公司解除案涉《购销合同》,而合同项下全部货物系按照威瑞泰公司特殊技术要求、标准定制的工业品,星域公司无法转卖货物,导致星域公司遭受合同总价款100%的损失。因威瑞泰公司已经支付合同总价30%,星域公司不再返还,故威瑞泰公司还应赔偿星域公司合同总价70%的损失即107030元。
针对被告星域公司的反诉请求,原告威瑞泰公司答辩称:星域公司主张的损失系其自行认定的损失,星域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故不应得到支持。
本院查明如下案件事实:
2014年12月19日,威瑞泰公司与星域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星域公司向威瑞泰公司购买自力式调压器、自力式切断阀各四台,合同总价款152900元,项目为土库曼调压撬项目。按双方确认的参数表为准进行生产,星域公司提供的选型报价单进行生产。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合同生效后12周交至威瑞泰公司所在地。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威瑞泰公司以电汇方式支付星域公司30%货款作为预付款,发货前威瑞泰公司以电汇方式支付星域公司70%货款。如威瑞泰公司无故中途退货,应向星域公司偿付合同总货款30%的违约金。威瑞泰公司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收货的,应向星域公司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2015年3月25日,威瑞泰公司向星域公司支付预付款45870元。
2015年11月17日,星域公司曾向威瑞泰公司发送邮件,载明:“黄经理,附件是我今天和您说的土库曼调压撬项目的合同,货已经好了,您查下是否可以安排付款,我们就发货了。”2016年11月9日,星域公司再次向威瑞泰公司发送邮件,载明:“黄经理,附件的合同已经1年多了,目前贵司还没有提货。我司财务及领导已多次催促,烦请帮忙安排尽快打款提货,把合同执行完成。如有问题,请反馈给我,我会上报给公司,此合同交由公司处理。”
2019年9月25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宁波海邦人才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威瑞泰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指定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
2020年11月,威瑞泰公司管理人向星域公司寄送《企业询证函》。星域公司收到后向管理人寄送《回函》,载明:“我方反对将45870元(下称预付货款)支付给你方,理由如下:1.编号为VM071412372443的涉案《购销合同》属于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威瑞泰公司支付合同余款(合同总价的70%)的最后期限是2014年12月19日后的12周届满之日即2015年3月13日。只有在我方收到合同余款之后,我方才有发出《购销合同》项下货物的义务。2.《购销合同》签订后,我方已多次催促威瑞泰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并支付合同余款,但威瑞泰公司至今未履行其义务。即,威瑞泰公司已违约。3.该《购销合同》是继续履行还是解除?目前,你方尚未表明态度。若你方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则你方应立即向我方支付合同余款,赔偿我方的如下损失:合同余款项下的逾期支付之利息损失,自2015年3月13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涉案货物的保管、仓储费,自2015年3月13日计算至实际发货之日。若你方主张解除合同,则你方应赔偿我方的如下损失:合同总货款的30%违约金;《购销合同》项下货物的保管、仓储费,自2015年3月13日计算至实际发货之日;合同总价的100%损失(因涉案货物是按照威瑞泰公司的技术要求而定制的工业产品,我方难以再次出售)。因此,仅就预付货款而言,不论你方主张继续履行还是解除合同,我方都没有返还之义务。”管理人收到《回函》未回复,后诉至法院。
审理中,星域公司以威瑞泰公司应赔偿其合同总价70%的损失即107030元为由向威瑞泰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将星域公司申报的债权列为诉讼未决债权。
以上事实有威瑞泰公司提供的民事裁定书、决定书、《购销合同》、转账凭证、快递面单、物流信息、星域公司提供的电子邮件、《回函》、《购销合同》、投递记录等证据及各方庭审***以证实。
本院认为:威瑞泰公司与星域公司订立的《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合同约定“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威瑞泰公司以电汇方式支付星域公司30%货款作为预付款,发货前威瑞泰公司以电汇方式支付星域公司70%货款”,威瑞泰公司向星域公司支付30%预付款后,并未按约在星域公司发货前支付剩余70%货款。星域公司向威瑞泰公司发送电子邮件催告后,威瑞泰公司仍未付款,故本院认定威瑞泰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本案中,威瑞泰公司管理人于2020年11月向星域公司发送了《企业询证函》,星域公司收到后于当月向管理人寄送了《回函》,要求管理人明确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解除合同,然管理人并未明确,视为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关于合同解除后星域公司是否应当返还威瑞泰公司30%预付款45870元。《购销合同》约定,如威瑞泰公司无故中途退货,应向星域公司偿付合同总货款30%的违约金。威瑞泰公司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收货的,应向星域公司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威瑞泰公司现要求星域公司返还预付款,实为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部分的恢复原状请求,但因威瑞泰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星域公司有权根据合同约定以威瑞泰公司支付的30%预付款抵扣违约金。威瑞泰公司的诉讼请求无相应依据,本院难以支持。星域公司反诉要求确认其对威瑞泰公司享有普通破产债权107030元,但因本院已认定威瑞泰公司支付的预付款45870元抵扣违约金,星域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损失,本院难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瑞泰默赛多相流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星域控制工程(上海)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案受理费947元,由原告***瑞泰默赛多相流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2441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星域控制工程(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申亮
二○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