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4061号
原告:星域控制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书海路1239号1-5幢。
法定代表人:LIMHOCKLEONGPATRICK,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能源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46号金地·格林小城美茵8区A栋A**2层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星域控制工程(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能源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星域控制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星域控制工程(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星域控制工程(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