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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民初2001号
原告:***瑞泰默赛多相流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保税南区曹娥江路2号。
诉讼代表人:曹小明,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静,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星域控制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书海路1239号1-5幢。
法定代表人:LIMHOCKLEONGPATRICK,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瑞泰默赛多相流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星域控制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为便于当事人诉讼,宜将本案交由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已经报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徐梦梦
审判员徐京波
审判员张金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李军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