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5民初1742号
原告:星域控制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日京路XXX号凯兴大楼1009室。
法定代表人:LIMHOCKLEONG,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3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艳,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星域控制工程(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较为复杂,本案不宜再继续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程小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