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永昌县河西堡镇泽宇建材租赁站与甘肃金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321民初2061号 原告:永昌县河西堡镇泽宇建材租赁站。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河西堡镇河雅路。 经营者:***,女,1979年12月25出生,汉族,住永昌县河西堡镇焊条厂综合楼。 被告:甘肃金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刘家堡街道深安路36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3年4月19日出身,汉族,湖北省大冶市人。 原告永昌县河西堡镇泽宇建材租赁站与被告甘肃金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永昌县河西堡镇泽宇建材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永昌县河西堡镇泽宇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