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423民初2827号
原告:甘肃省双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景泰县一条山镇705南路241号1幢1单元1-104。
法定代表人:闫佩梅,该公司经理。
被告:甘肃金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刘家堡街道深安路36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靖远县村民。
原告甘肃省双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金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原告甘肃省双鼎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甘肃省双鼎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保全费2120元,由原告甘肃省双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