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金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兰州市安宁区水务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5民初76号
申请人:甘肃金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刘家堡街道深安路3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095053710T。
经营者:柳文来,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彦,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申请人:兰州市安宁区水务局(原兰州市安宁区生态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西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20105MB18231054。
法定代表人:曾笃佳,系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金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市安宁区水务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就其与被告诉争的事实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金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278元,由原告甘肃金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雷文霞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培涓
书 记 员 陈亚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