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白银万罡商砼工贸有限公司与某某、甘肃金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402执1782号
申请执行人:***罡商砼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白银市白银区。
法定代表人:刘志晶,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0年3月27日,住白银市白银区。
被执行人:甘肃金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兰州市安宁区。
法定代表人:柳文来,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罡商砼工贸有限公司与***、甘肃金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甘0402民初21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甘肃金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3256.11元(其中欠款129936.11元,案件受理费1449元,执行费1871元)。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甘肃金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甘肃金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天霄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年先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