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191民初1277号
原告:兰州新区瑞元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正中,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甘肃金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兰州新区瑞元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金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原告兰州新区瑞元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新区瑞元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新区瑞元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924元,由兰州新区瑞元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