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云0502执恢45号
申请执行人保山竞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0522090762。
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杏花小区**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保山竞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保山富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91530500563177619D。
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汉庄镇彭海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保山竞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保山富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日作出的(2018)云0502民初16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认由保山富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保山竞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货款35320元,因保山富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申请人执行人保山竞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受理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保山富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全部被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本案需待财产处置后分配。经本院报请,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7日做出执行裁定书,对该案提级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销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