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24民初1965号
原告:南京***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吴**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华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
法定代表人:成国平。
原告南京***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华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申请人南京***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