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总第四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湘乡市金博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北京住总第四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381民初39号 原告:湘乡市金博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望春门办事处望春南路燕兴佳园13幢10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明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北京住总第四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E21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湘乡市金博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住总第四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2025年5月28日,原告湘乡市金博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湘乡市金博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湘乡市金博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住总第四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计335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3550元,由原告湘乡市金博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