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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113民初3232号 原告:***,女,住江苏省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江苏省宝应县。 被告:***,女,住江苏省宝应县。 被告:江苏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某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