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113民初3232号
原告:***,女,住江苏省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江苏省宝应县。
被告:***,女,住江苏省宝应县。
被告:江苏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某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