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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803民初1608号 原告:陆某某,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淮安区淮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陆某某与被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3日立案。2025年2月20日,原告陆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原告已预交21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陆某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