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万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瑞安市万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381民初11090号 原告:***,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瑞安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瑞安市万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望湖家园******。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瑞安市万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