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381民初11090号
原告:***,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瑞安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瑞安市万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望湖家园******。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瑞安市万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