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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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381民初9536号
原告***,男,195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万***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万***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万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盛兴大厦三单元1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585034520Q。
法定代表人王**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联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瑞安市万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应原告申请,本院裁定冻结被告银行账户190000元款项,随后,被告向本院交存190000元作为保证,本院对上述保全予以解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令被告清偿货款180000元并支付约定利息(截止2021年7月10日结欠利息9000元,2021年7月11日起以本金18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我方不是适格被告,合同上加盖的不是我公司印章,**挂靠我公司施工,是实际施工人,无权代理公司订立合同,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告确认其原先从事钢筋销售,未取得营业执照。2018年11月22日,原告在钢筋销售合同乙方栏(供货单位)签名,甲方栏(定货单位)加盖被告公章并有“**”签名,该合同记载工程名称为瑞安市北工业园区西单元06-23地块建设项目,并记载其他交易事项。2021年2月4日,“**”在欠款凭单经办人栏签名,该凭证记载欠款金额为230000元,欠款单位为瑞安市北工业园区西单元06-23地块项目,并附有如下文字“2021年2月10日前付清,如2月10日前未付款月息按1分息计”、“2021年2月7日票开5万已汇”。被告确认**为实际施工人,进行挂靠施工,其工地为瑞安市北工业园区西单元06-23地块项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钢筋购销合同、欠款凭单、工程内部承包协议及当事人陈述。被告提供的购销合同、转账凭证记载的被告与案外人瑞安市雄一贸易有限公司的关系,与本案无关,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先后在钢筋销售合同、欠款凭单上签名,其与原告形成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有效;上述两文件记载的工程名称与被告确认的工程名称相同,被告确认**挂靠被告进行施工,即借用被告的资质进行施工,故**行为的后果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其不是适格被告、**无权代理被告订立合同,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瑞安市万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80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2月1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
本案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保全费147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本院缴纳受理费、保全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