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名江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高州市大坡格仓南天电站、茂名市名江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9民终950号之二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州市大坡格仓南天电站。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大贤东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大贤东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茂名市名江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粤茂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粤茂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州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室。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雄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高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上诉人高州市大坡格仓南天电站、茂名市名江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州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室、广东省高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2014)茂高法民一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高州市大坡格仓南天电站与广东省高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约定高州市大坡格仓南天电站的电站主坝坝体工程由广东省高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承建。广东省高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辩称涉案工程的建设方和施工方均是高州市大坡格仓南天电站,由**挂靠广东省高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施工,并以**、***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为由申请追加**、***为本案当事人。根据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监察厅《关于高州市“8.14”南天电站蓄水坝溃坝事故调查报告》,涉案工程实为项目业主挂靠广东省高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施工,施工现场由项目业主(**:业主代表)组织完成,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主要为:***为项目经理,***为技术负责人,**(代表业主负责协调电站与村民关系的农民)。由此可见,一审判决对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单位未予查清。导致蓄水坝溃坝的直接原因是大坝工程质量(包括施工质量、设计质量)达不到规范要求,工程监理方面也存在问题。因此,一审法院应对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监察厅《关于高州市“8.14”南天电站蓄水坝溃坝事故调查报告》**的事实予以审查,理清各方当事人的责任。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2014)茂高法民一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高州市大坡格仓南天电站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66495元,上诉人茂名市名江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7527元,均予以退还。上诉人***应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9789元,经本院审查准予其免交。
审 判 长  许 彦
审 判 员  **奕
代理审判员  莫 婵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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