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高州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室、广东省高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等与高州市大坡格仓南天电站、茂名市名江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9民终5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州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室。住所地:广东省高州市******。
法定代表人:**,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高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高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55年8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高州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55年7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高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州市大坡格仓南天电站。住所地:广东省高州市************。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大贤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大贤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茂名市名江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高州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室、广东省高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州市大坡格仓南天电站、原审被告茂名市名江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2019)粤0981民初15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经查,根据一审法院《开庭记录》,一审法院先后于2019年6月27日、2019年8月13日两次开庭审理。第一次开庭审理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美河组成合议庭;第二次开庭审理变更合议庭成员,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因此,一审判决应由变更后合议庭依法评议后作出。但事实上,一审判决是由变更前合议庭评议后作出,变更前合议庭成员在一审判决书署名。以上情形,属于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2019)粤0981民初159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高州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室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352元、广东省高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793元,均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罗 文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 苗
书 记 员 陈 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