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临港益邦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运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111707号 原告:上海运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剑川路951号5幢1层109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运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运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2555号15幢12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运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运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运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运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