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111707号
原告:上海运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剑川路951号5幢1层109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运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运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2555号15幢12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运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运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运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运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