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民终113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灞桥区,现住西安市灞桥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锐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陕西锐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1民初1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姜亦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0二0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
202001113021980081326101111980081300169161000074864746120200111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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