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新昌县某甲有限公司;浙江某有限公司;汪某;新昌县某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24民初2763号
原告:***,男,199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瀛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瀛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昌县十九峰景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澄潭街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XXX。
被告:新昌县栖光生态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XXX。
被告:浙江广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XXX。
被告:***,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元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昌县十九峰景区发展有限公司、新昌县栖光生态古建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广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