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浙江广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482民初4586号 原告:***,女,195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德清县。 原告:***,女,197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湖区。 原告:***,男,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住嘉兴市**湖区区。 委托代理人:***、***,浙江君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广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凤起**路**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广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2元,减半收取5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一七年十二月八无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