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482民初4586号
原告:***,女,195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德清县。
原告:***,女,197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
原告:***,男,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
委托代理人:凌晔东、***,浙江君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广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树、***与被告浙江广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树、***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2元,减半收取586元,由原告***、**树、***负担。
审判员***
二○一七年十二月八无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