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藤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省藤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626民初3896号 原告:***,男,汉族,住周口市商水县。 被告:***,男,汉族,住淮阳县。 被告:河南省藤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06758693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藤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2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