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民特204号
申请人:新密市超化寺。
负责人:***,该寺监院。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鸿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省兴龙古建园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新密市超化寺与被申请人河南省兴龙古建园林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受理后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新密市超化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新密市超化寺撤回申请处理。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申请人新密市超化寺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