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兴龙古建园林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省兴龙古建园林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豫0704民初1008号
原告:***,女,汉族,1989年2月16日出生,住辉县。
委托代理人:任朋成,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兴龙古建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团结路鑫和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4699984225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住河南省辉县,系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兴龙古建园林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及安全考核证书等配套证书,并配合原告办理迁出手续。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2010年8月至2014年7月,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间原告按被告要求将其所有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及配套证书登记到被告公司,并交由被告保存。原告于2014年7月离职,至今5年有余,但被告始终以种种理由拒绝将证书交还原告。被告扣押原告证书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经济利益,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河南省兴龙古建园林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民事调解书30日内返还原告***名下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及安全考核证书,并配合原告***办理涉及原告***的所有有关手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河南省兴龙古建园林有限公司支付5000元赔偿的诉讼请求。被告河南省兴龙古建园林有限公司自愿放弃要求原告***赔偿建造师培训、审验等各项费用的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自愿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高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