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昆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昆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21民初1870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代理人:***,正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昆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长丰县双凤工业区蒙城**路**侧,北城世纪城(B2)国徽苑33栋2401室,统一信用代码:91340121395800845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安徽昆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