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03民初3038号
原告:合肥欧莉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1019号省徽商钢材市场B2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5728486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瀚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S1路5号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44617065。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0年5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原告合肥欧莉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瀚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合肥欧莉云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欧莉云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肥欧莉云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合肥欧莉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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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