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901民初3963号
原告:***,男,1973年6月16日出生,白族,住大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世煌,云南贤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跃霞,云南贤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玖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息龙花园1幢1单元3-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083278859F。
法定代表人:赵福雄,职务总经理。
被告:罗玉祥,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白族,住大理市。
第三人:庞仕显,男,197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大理市。
第三人:施雪军,男,1989年6月23日出生,白族,住大理市。
第三人:赵水桥,男,1964年8月20日出生,白族,住大理市。
原告***与被告云南玖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罗玉祥、第三人庞仕显、第三人施雪军、第三人赵水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自由处分,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2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袁惠琼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张莹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