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581民初10171号
原告:***,男,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谷安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广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34.18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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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