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军恒建设有限公司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区鹏诚维修队与河南军恒建设有限公司、阜新亿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921民初1980号
原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区鹏诚维修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921MA10HLWC0N。
经营者:陈玉艳。
经营场所:辽宁省阜新市阜蒙县文化路西段(鑫向阳西城小区5#楼四单元-4112)。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系辽宁方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军恒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094453210F。
法定代表人:张凌坤,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
被告:阜新亿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21MA10BAO65D。
法定代表人:由镜池,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辽宁省阜新市阜蒙县。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军,系阜新市细河区方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区鹏诚维修队诉被告河南军恒建设有限公司、阜新亿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区鹏诚维修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剩余工程款十万元、误工费五万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阜新天阜100MW农光互补发电项目工程,承包方为河南军恒建设有限公司,工程地点位于卧凤沟镇,河南军恒建设有限公司将工程转包给阜新亿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5月,阜新亿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将工程的劳务部分发包给原告,双方协商工程款为90万元。工程后期,亿源公司与原告协商,追加十万元工程款。工程竣工后,原告向亿源公司要求付款剩余十万元,亿源公司负责人杨锴以各种理由提出要扣除65000元,杨锴所提各项与原告并无关联性,原告不同意扣除,此后亿源公司一直未向原告付款。2021年5月20日至2021年6月4日之间,由于发包方与军恒公司之间存在纠纷,工程暂时停工,但是要求原告方的机械设备和人员不能撤场,在原地待命。期间产生的误工损失,军恒公司与亿源公司均同意向原告方支付,但是一直未能履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之间并未签订合同,从被告给付劳务费接受人及洽谈业务的相对方均是案外人张永,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亦是张永,并非原告鹏诚维修队,根据合同相对方权利义务原则,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区鹏诚维修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已减半收取1650元,按规定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谢云飞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齐棋格
书 记 员 王嘉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