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282民初1842号之一
原告:***,男,199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卢氏县。确认送达地址同住址。
被告:河南军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采桑镇行政街37号。
法定代表人:张凌坤。
被告:***,男,198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
原告***与被告河南军恒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5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艺华
审判员 李 佳
审判员 任晓妮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