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203财保1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开封市巨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开封市顺河区东郊乡后台村东头路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3MA3X7AUN7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鹤壁正鑫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鹤壁市淇滨区大河涧乡加油站对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11MA40NYN5X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开封市巨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鹤壁正鑫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作出(2019)豫0203财保10号民事裁定,已通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淇滨区支行冻结鹤壁正鑫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帐号银行存款人民币353060元。冻结期间为12个月(2019年5月30日起至2020年5月29日止)。开封市巨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开封市巨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因鹤壁正鑫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自动履行而申请解除保全措施,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鹤壁正鑫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3060元或其同等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
案件申请费2285元,由申请人开封市巨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