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203民初122号
原告:开封市巨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鹤壁浩恒砼业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0年1月9日受理原告开封市巨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鹤壁浩恒砼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5248元2018年9月9日起至还清该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开封市巨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开封市巨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鹤壁浩恒砼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6元,由原告开封市巨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